一、試用期間離職有經濟補償金嗎
通常情況下,試用期內提出離職并不會產生任何形式的賠償金。
如果勞動者在此期間主動結束與雇主的合同關系,他有權利提前三天以書面方式知會用人單位,從而解除勞動合同。
但若因用人單位未能按照相關規(guī)定及時且足額地支付勞動者薪酬待遇,或者未按照法規(guī)要求為其提供全面的社會保險保障等原因而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那么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在試用期之內,盡管用人單位享有解約權,但是該權利的行使亦需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嚴格限制。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時,僅能針對勞動者存在如下任一情況:
1.在試用期內被證實無法滿足招聘條件;
2.故意違背或違反用人單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情節(jié)較為嚴重者;
3.所擔任職務行為不當,謀取自身利益而損害公司權益,且造成較大損失的從業(yè)人員;
4.勞動者在同一時間內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行為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產生了嚴重干擾,或者在用人單位提出警告后,仍然拒絕糾正此種行為的勞動者;
5.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
6.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
對于勞動者患有疾病或遭受工傷,在法定醫(yī)療期結束之后,無法繼續(xù)從事原有的工作,或者用人單位無法為其提供新的工作崗位的情況;以及勞動者在工作中表現(xiàn)不佳,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然無法勝任現(xiàn)有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均無權在試用期內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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