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如果一次性付清自然最好,但是通常除了支付首付以外,還會向銀行貸款,那么問題就出現(xiàn)了。通過前面的講述,借名買來的房屋是屬于被借名一方的,而現(xiàn)階段銀行政策是“認房又認貸”,所以,在銀行的記錄來看,還貸的自然是被借名的一方。
但是可能被借名一方?jīng)]有足夠的錢還貸,如果借名方不按時還貸,就會造成銀行與被借名一方發(fā)生糾紛。由于借名買房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所以不能根據(jù)借名貸款來要求借名方承擔責任。
這里順便說到對借名買房的處理,對借名買房這種情形來說,房產(chǎn)是屬于被借名方的,但是被借名方要歸還借名方的出資。也就是說,在借名方和被借名方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至于因借名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過錯由雙方承擔。
實踐中,借名買房的情況多不勝數(shù),不過此時不管是名義上的購房者還是實際購房者都會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對名義上的購房者來講,要是實際購房者不按時支付房款的話,那么自己就有可能要替對方支付房款。
一、借名貸款合同有效嗎
借名貸款協(xié)議是無效的。借名買房”的實質就是通過不正當?shù)那?,向銀行隱瞞實際情況,進而獲得本不應有的貸款,這是一種欺詐行為。這種行為本身就不受法律保護,一旦出了問題,雙方都難以如愿維權。“借名買房”的風險還不僅于此。如果“被借名方”存在債務危機,“借名方”就有可能白白損失一大筆財物。
二、借名買房合同的法律風險
在很多人看來,借名買房似乎是一種規(guī)避政策、“曲線購房”的有效方法,且這些購房者中也不乏節(jié)省了很多購房成本的人,但是通過一個個鮮活的案例,投資者廣為效仿的借名買房也存在極大的法律風險。
1、在房價大幅上漲的誘惑下,有登記購房人反悔的風險。實際出資人與登記購房人往往是親戚朋友關系,基于信任關系,雙方有的不簽訂協(xié)議,僅僅是口頭約定。如果實際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借名買房的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chǎn)權或收回購房款將十分困難。即使實際出資人能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的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在借名買房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也無法取得房屋產(chǎn)權。
2、物權登記具有公信公示效力,有被法院執(zhí)行的風險。房屋產(chǎn)權證作為證明房屋歸屬的有利證明,記載了名義產(chǎn)權人的姓名,對外具有公信公示效力。如果登記購房人對外負有債務不能清償,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賣該房屋,這將直接導致實際出資人卷入訴訟或執(zhí)行案件中,使得利益受損。
3、登記購房人有惡意處置房屋的風險。根據(jù)我國房地產(chǎn)的登記制度,登記購房人可以不經(jīng)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房屋賣給他人,并辦理過戶手續(xù)。即使借名合同有效,但因為對外登記的物權是屬于登記購房人的,第三人出于善意購買房屋,支付了合理對價,并已辦理過戶手續(xù),也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的受讓人將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4、被借名人同樣也需要承擔風險。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房屋,就會在房屋產(chǎn)權登記部門留下記錄,在銀行也會有征信記錄,即使以后房屋過戶出去,這些記錄也不會消除,勢必影響到將來自己買房時的一些優(yōu)惠政策。
三、借名買房協(xié)議有效嗎,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1、借名買房合同如符合《民法典》第143條之規(guī)定,一般是有效的。
2、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3、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有:
(1)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出資人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chǎn)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2)如果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賣該房產(chǎn)。
(3)如果名義產(chǎn)權人意外死亡,該房屋可能會因為關系而被其他人繼承。
(4)如果銀行最后查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銀行也可以依據(jù)貸款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提前解除貸款合同。
(5)房地產(chǎn)作為不動產(chǎn),以物權登記為準。在借名買房的情況下,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登記的對外公示的房產(chǎn)所有權人是實際出資人的父母或子女,即“名義產(chǎn)權人”,而實際出資人則是“實際產(chǎn)權人”。如果名義產(chǎn)權人未經(jīng)過實際產(chǎn)權人的同意將該房地產(chǎn)擅自出售,且買家是以正常價格購買的,則實際產(chǎn)權人則無法要求取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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