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需要提供的證據(jù)有:(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jù)。(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jù),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三)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勞動合同糾紛需要提供的證件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2、勞動仲裁委員會對起訴方裁決書的送達日期。
3、勞動關系的證明: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雇傭關系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當事人其他協(xié)議。
涉及企業(yè)
1、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
2、按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處罰的,應提供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紀的有關證據(jù)材料。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jù)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6、涉及住房補貼費的,分房單位須提供分房日期及住房補貼費的具體數(shù)額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追索勞動報酬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shù)額等有關證據(jù)。
勞動爭議的舉證內容
1、企業(yè)交納養(yǎng)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jù)。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鑒定及醫(yī)療費單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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