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是承租人的基本義務之一。承租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屬于不能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妥善保管租賃物,因此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停止其違反義務的行為,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可以請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律師補充:
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1、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無約定的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后達成補充協(xié)議來確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按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因?qū)儆谡p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不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按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實為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賃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
按期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的義務。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5、通知義務。在租賃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現(xiàn)以下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租賃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
(2)其他依誠實信用原則應該通知的事由。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而受到損害的,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6、期滿返還租賃物的義務。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返還,即構成違約,須給付違約金或逾期租金,并須負擔逾期中的風險。經(jīng)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設他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
【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jù)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承租人未合理使用租賃物,需要向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致使租賃物嚴重受損的,出租人有權向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以及賠償損失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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