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61條之規(guī)定,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64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決定的拘傳,由司法警察執(zhí)行,執(zhí)行人員不得少于2人;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拘傳后應當在12小時內訊問?!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對拘傳程序的規(guī)定與此大致相同,不過要求拘傳后必須立即予以訊問。
刑事案件指定管轄的處理方法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由于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guī)定了立案管轄和審判管轄,實踐中對于管轄有異議后指定管轄的案件,一般有兩種處理方法:
一是在對該案件偵查終結后,將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該公安機關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二是被指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報請其上一級公安機關與該市中級法院協(xié)商后,中級法院指定該市某基層法院管轄,并通知與中級法院對應的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再通知相應的基層檢察院。
按照第一種處理辦法,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還需要進一步熟悉案件情況,然后再移送起訴,這可能會增加工作量,影響訴訟效率,但由于相應的檢察機關具備對該案的公訴權、相應的審判機關具備對該案的審判權,避免了一些匯報、協(xié)商、指定環(huán)節(jié),從這個意義上講,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按照第二種處理辦法,負責偵查的縣級公安機關首先要向其上一級公安機關匯報,其上一級公安機關再與當?shù)刂屑壏ㄔ簠f(xié)商,法院經(jīng)研究確定由某一基層法院審判后,還要通知市級檢察院,再由市檢察院通知與被指定法院對應的基層檢察院。這樣一來,每個環(huán)節(jié)可能都需要協(xié)商、研究,可能還會出現(xiàn)意見不一致的情況,如果采取了逮捕強制措施,偵查羈押期限前尚未能確定公訴機關,偵查機關可能不得不申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或變更強制措施,如果已經(jīng)延長過偵查羈押期限且不宜變更強制措施,就有可能面臨超期羈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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