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述和申辯與行政復議的區(qū)別在于,行政復議是處罰后的救濟措施,自述申辯是處罰前的自辯方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裁決與行政復議的區(qū)別是什么
1、性質上不完全相同。
行政復議既有行政機關解決糾紛的行政司法性質,又有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jiān)督的性質;而行政裁決主要
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不具有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jiān)督的性質。
2、調整對象不同。
行政復議的調整對象是法定范圍內的行政爭議;而行政裁決的調整對象是與行政管理職權相關的特定民事糾紛。
3、基礎法律關系不同。行政復議的基礎法律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而行政裁決的基礎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
4、行為依據及權力范圍不同。
行政復議機關依據《行政復議法》賦予的權力對行政行為作出復議決定;而行政裁決機關除依法定權限對糾紛作出裁決外,還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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