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而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權利義務的爭議。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之間存在本質(zhì)區(qū)別,但在實踐中的界限又較為模糊。以下筆者就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之間的區(qū)別,提出幾點看法:
行為人主觀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對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下列方式騙取他人財物,且造成當事人較大損失的,應初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jù)或者其他虛假的產(chǎn)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的;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款、貨物、預付款或擔保財產(chǎn),造成款物無法返還的;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款、貨物、預付款或擔保財產(chǎn)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款物無法返還的;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chǎn),無正當理由拒不返還的。實踐中還應結合案件事實,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行為人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存在欺騙行為以及欺騙的程度。欺騙行為表現(xiàn)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但并不是說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只要行為人存在欺騙行為就構成犯罪,合同糾紛中的行為人也可能以隱瞞貨物的瑕疵或者夸大履行合同的能力等欺騙手段以達到經(jīng)濟目的,這些還只能作為合同欺詐行為。但是如果欺詐虛假成分很大,或者說累積到一定程度導致量變轉(zhuǎn)化為質(zhì)變,就應該按合同詐騙來對待。因此,合同欺詐到合同詐騙就是一個由小到大的演變過程。
行為人的欺騙行為是否使被害人產(chǎn)生了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財物。合同詐騙中,受騙者的錯誤認識是由于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而引起,并且這種錯誤認識是指對能夠引起處分財產(chǎn)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而不是泛指對案件一切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反之,如果他人錯誤認識在先,且基于這種錯誤認識而自愿簽訂合同,行為人只是利用了他人的錯誤認識取得財物,就只能作為合同糾紛處理。
行為人未履約的原因及事后的態(tài)度。合同糾紛中合同未能履行可能系因不可抗力、決策失誤等原因引起;而在合同詐騙中,行為人自始至終均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其利用合同進行詐騙并非法占有對方財物才是其最終目的。對于逃匿與逃債行為,還應當根據(jù)具體案情加以區(qū)分,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因經(jīng)營等其他原因?qū)е潞贤荒苈男?、債務不能清償后,為逃避債務而離開的,不能盲目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應結合案件其他情節(jié)予以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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