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審查原則的解讀
綜觀世界各國刑事訴訟立法例,上訴審的審查范圍大致有兩類,即部分審查制(或稱有限審查制)和全面審查制。這一分類主要是依據上訴審的審查及判決的范圍是否受提起理由的限制。目前,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的是部分審查制,按內容還可再分為事實審、法律審。前者是指上訴審法院對案件所認定的事實重新作實體審查;后者是指上訴審法院只對案件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在部分審查制下,上訴法院所審查的內容僅限于當事人在上訴書或復審申請書中明確表示不服的部分,而對于上訴書或復審申請書中沒有涉及的部分,即使存在一些錯誤,上訴審也不作重新審理和更正。德國是實行部分審查制的典型國家,該國刑事訴訟法第327、352條第1款對上告審、上訴審的審查判決范圍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即“法院只能對法院判決被要求撤銷的那部分進行審查”、“上訴法院只是根據所提出的上訴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上訴是依據程序上的錯誤時,只審查提出上訴申請時所說明的事實?!痹谌毡?,對于控訴審的審判對象,日本學界主要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原判決本身是控訴審的審判對象,上訴審法院可以依照職權調查當事人提出的理由以外是否還存在撤銷原判的理由,對原審進行綜合審查;第二種觀點認為,當事人提出控訴理由是控訴審的審判對象,通過審查控訴理由來審查原判決。日本刑事訴訟法權威田口守一教授認為,上訴審的主要目的是統(tǒng)一解釋法律,救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因此,控訴審的職權應當從保護當事人特別是被告人的主張的角度進行職權調查。日本判例也認為,事后審查是以當事人提出的控訴內容為中心的,這是控訴審的基本原則,職權原則只不過是這種原則的補充。第一審中的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之間的關系,在控訴審中也同樣適用[1]。
前蘇聯為完成糾正第一審法院的錯誤,改善第一審法院工作的質量的任務,在刑事二審程序中建立了一種特殊的上訴和重新審查制度即檢查原則。蘇維埃《刑事訴訟法典》第412條規(guī)定,“第二審法院除審查上訴狀中對判決聲明不服的事項外,每次必須審查案件的全部范圍,檢察判決是否合法和有根據。”該條所規(guī)定的檢查原則,和我國的全面審查原則文雖有殊,但含義基本相同。以筆者手頭的資料來看,最早明確規(guī)定二審法院全面審查的國家當屬前蘇聯。由于我國在法制建設初期深受前蘇聯的影響(不論是法學研究還是實際立法),因此,早期的訴訟立法和司法實踐均采納了全面審查的方式。我國1979年的《刑事訴訟法》第134條確立了該原則,即“第二審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1條對第二審法院的審查范圍作了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一)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證據之間有無矛盾;(二)第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三)在偵查、起訴、第一審程序中,有無違反法律規(guī)定訴訟程序的情形;(四)上訴、抗訴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實和證據;(五)被告人供述、辯解的情況;(六)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以及采納的情況;(七)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裁定是否適當;(八)第一審法院合議庭、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意見?!睂θ鎸彶樵瓌t在刑事二審中的基本含義,學者們一般解釋為:(1)既要審查一審裁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合法,又要審查一審裁判適用法律、定罪量型是否正確;(2)既要審查被告人、自訴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已上訴、抗訴的部分,又要審查未上訴、抗訴的部分;(3)既要從實體上對案件進行審查,又要從程序上審查訴訟活動是否合法;(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既要對已上訴的被告人和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的被告人和未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2]。
然而,二審法院不受訴訟請求(包括上訴和抗訴)范圍的限制,而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是否是一種應然的制度設計呢?這種制度本身是否符合訴訟的基本規(guī)律?它運作的效果是否能夠達到我們的司法目標?其理論基礎存在哪些問題?這些都是我們無法回避的問題。
二、全面審查原則背離司法權運作的基本規(guī)律
在當代社會中,糾紛是多種多樣的,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也有不同的形式。根據解決爭端是否需要第三方參加或干預,可大致分為兩類:其一,當事人自己解決,即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由沖突各方自行解決。這種形式主要包括談判、決斗、躲避等;其二,第三方居中解決,即指依靠沒有參加到爭端中的第三方來解決,其決定具有權威性,對沖突各方有一定的拘束力。此種方式主要包括審判(即訴訟)、仲裁、調解等。在糾紛解決機制這樣一個大的社會職能背景之下,我們或許可以更清楚地發(fā)現司法審判與其他由第三方主持解決糾紛的方式之間有一個質的共同性,即其運作方式不但必須具備消極性和被動性,而且作為解決糾紛的第三方也必然是中立的。這不但是糾紛解決程序正當化的要求,也是保證糾紛解決結果獲得當事者雙方認可所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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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程序的全面審查原則是什么?第二審程序的全面審查原則是什么云南在線咨詢 2022-03-08《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這就是第二審程序的全面審查原則。 其內容包括: 1、既要對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又要對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 2、既要對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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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二審審查的基本原則是什么全面審查原則要求是怎樣進行的廣西在線咨詢 2022-03-09(一)全面審查原則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全面審查原則要求:1.既要審查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又要審查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無錯誤;2.既要審查上訴或者抗訴的部分,又要審查沒有上訴或者抗訴的部分。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或者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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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上訴案件全面審查原則天津在線咨詢 2022-08-12全面審查原則是我國刑事二審程序中的一項基本原則,它要求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而不受上訴和抗訴范圍的限制”,“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或者在數罪并罰的案件中被告人僅對其中部分判罪提出上訴的,二審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判,一并作出處理”。很明顯,這一原則是建立在我國長期以來所奉行的“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等訴訟理念的基礎之上的。然而,國家設立審判程序的目的不僅在于發(fā)現案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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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審查行政復議原則是哪些意思?江西在線咨詢 2023-04-011、既要對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進行審查,又要對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進行審查。2、既要對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或抗訴的部分進行審查。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或者人民檢察院只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即既要對已上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又要對未上訴的被告人的問題進行審查;既要對被提起上訴或抗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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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審查原則的涵義是什么山西在線咨詢 2021-11-30在刑事訴訟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共同犯罪案件,應當對整個案件進行審查。我國民事民事訴訟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范圍應當以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為依據,不告不理原則的實施.具體來說,1、不僅要審查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還要審查其適用法律是否正確。2、不僅要審查上訴或抗訴部分,還要審查未上訴或抗訴部分。3、在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