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是兩種獨立的爭議解決方式。
我國民事訴訟的主體主要包括:
1、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
2、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
3、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訴訟法上的當事人是否成立應注意掌握三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侵害與被侵害的利益爭議事實:因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fā)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及其相對方,才是直接的利害關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沒有受到侵害,也沒有因為自己的利益而與相對人發(fā)生爭議,那么雙方當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2、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保護權利的爭議事實: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無論是保護自己的權利還是保護他人的權利,只要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都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關系也是形成民事訴訟關系的條件之一。如果當事人雖然沒有以上兩種爭議的直接事實存在,但與爭議的事實有某種法律關系存在,那么他同樣可能成為實體法上的案件當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當事人
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當事人確定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二、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三、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四、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并的,合并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由合并后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后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五、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后,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后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六、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jīng)營期間,與發(fā)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fā)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fā)包方作為當事人。
當事人權利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jīng)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經(jīng)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jù),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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