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錯誤了那么是可以進行補正的,同時也可以重新作出裁決;對于仲裁員也會宣布之前的裁決書是屬于無效的;而對于在宣布了無效之后執(zhí)法人員就應該要在七日之內另行組成仲裁庭從而重新進行處理。
仲裁委有權對原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進行補正,也可以重新作出裁決。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jīng)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予以補正并送達當事人。
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委員會宣布原仲裁裁決書無效后,應從宣布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即當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當發(fā)現(xiàn)本委員會的裁決書有錯誤,其可以啟動仲裁委員會討論程序,并進行內部的自我糾正。雖然仲裁委員會主任對錯誤的發(fā)現(xiàn),也完全有可能是在當事人向仲裁委會員提出異議后而發(fā)現(xiàn)。但是,無論是通過哪種方式發(fā)現(xiàn)的錯誤,至少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guī)則》第34條的規(guī)定,為仲裁委的自我糾錯提供了法律依據(jù)。
一、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什么?
1、案件受理
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向轄屬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時應當提交申訴書,并按照被訴人數(shù)提交副本。
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當事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和工作單位,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jù)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jù)、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訴書,經(jīng)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和被訴人發(fā)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被訴人應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jù)。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勞動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如雙方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還需提交書面授權委托書。
2、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j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向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jù),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3、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不成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4、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辨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xié)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jīng)仲裁庭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zhí)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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