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非分明原則。刑事和解不是和稀泥,不是是非模糊中的一團和氣。首先要做到案件本身事實清楚。即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犯罪事實發(fā)生,而且確系加害人所為,這是進行刑事和解的基礎。對事實不清、證據(jù)不充分的案件,即使當事人之間有達成和解的意愿,也不進行刑事和解,因為和解后無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作從寬處理。司法實踐中,必須做到“一訊問”、“一詢問”、“一告知”。即一要對犯罪嫌疑人做認真訊問,查明犯罪的起因、經(jīng)過、情節(jié)及事實,查清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現(xiàn);二是要對被害人作扎實的詢問工作,讓其真正講出底話、真話,從思想上達到諒解;三是告知其自愿或主動請求司法機關從輕處理犯罪嫌疑人所負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礎上,請雙方將達成的和解協(xié)議交給司法機關,必要時,辦案人對此還需要作視聽資料,以防難以預料的后果發(fā)生。其次要對雙方當事人分清責任,說理釋疑,以消除當事人的法律認知誤區(qū)。闡明犯罪嫌疑人行為的違法性及社會危害性,以及對其作出相應處罰的理由,可消除犯罪嫌疑人的金錢萬能的思想,保障刑罰的威懾力。也有些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包括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屬,他們會單純地認為犯了事都可以和解,刑事和解協(xié)議達成就等于犯罪嫌疑人要被釋放,因此,無論在哪個法律階段,只要和解了就一定要釋放,否則,就不是刑事和解了。當事人對法律認知的誤解經(jīng)常會導致他們做出一些過激的行為,如鬧訪、纏訴等,并妨礙司法工作人員依法辦案。
二、自愿守信原則。適用刑事和解應當充分尊重加害人、被害人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和解的發(fā)起、進行應當是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即必須凸顯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和解協(xié)議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第三方,包括公安司法機關,不能代替當事人作決定或者強迫當事人進行刑事和解,這是保障當事人權利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時,刑事和解協(xié)議達成后,當事人還要依約履行,自覺遵守誠信規(guī)則。加害人以欺騙手段騙取被害人信任,在得到有關機關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理后,故意拖延或者不履行協(xié)議甚至威脅受害人,致使被害人沒有安全保障的,此類刑事和解在本質上違反了刑事和解的基本條件,即加害人認罪并真心悔過,由此沒有消除社會危害性。公安司法機關發(fā)現(xiàn)此類情況,應當撤銷原來的和解決定,重新進入正常的訴訟程序。
三、公平合理原則。加害人的合法權利和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是矛盾的對立和統(tǒng)一,都受刑事訴訟法保護,沒有好壞之分,也沒有大小之別。因此,刑事和解制度要體現(xiàn)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與加害人得到輕罰或非刑罰化方式處理平等性。在刑事和解中,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損失由加害人的行為造成,加害人負有賠償?shù)牧x務,體現(xiàn)了法律正義的要求。具體的賠償額應當與加害人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相適應,與加害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相適應,與加害人賠償能力相適應,該“三適應”體現(xiàn)平等原則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要堅決杜絕兩種現(xiàn)象發(fā)生:一是被告人不能為了一心想要“贖刑”,而對被害人施加壓力甚至發(fā)出威脅,迫使對方接受自己的和解要求或者答應自己的和解條件,以錢贖刑;二是被害人也不能抓住對方軟脅、獅子大開口,漫天要價,提出不切實際的加害人難以履行的義務。而作為調停中立方的公安司法機關,為了遵循公平正義原則,應適度介入,提醒當事人刑事和解的靈魂是讓雙方傾訴、溝通、交流,平等協(xié)商,摒棄不公,從而修復已遭破壞的社會關系。
四、規(guī)范合法原則。刑事和解的適用及過程必須在現(xiàn)有的法律框架內,遵循一定的程序,規(guī)范地進行。加害人或被害人申請或同意刑事和解,應向有關機關提交書面申請書。有關機關受理后,承辦人應對案件進行審查,了解被害人的家庭經(jīng)濟情況、案發(fā)后的情緒、對處理結果的要求、是否同意就民事賠償事宜進行調解等意見,以及被告人的家庭情況、性格特點、社會交往、成長經(jīng)歷及實施犯罪前后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家庭或者單位有無幫教能力和條件,并做好相關記錄。在規(guī)定時間內作出是否準許刑事和解的決定。刑事和解應當在有關機關的主持和參與下進行。由被害人述說因犯罪受到的損害,由被告人對其道歉并補償,被害人視情對被告人表示諒解。刑事和解成功的,承辦人應組織雙方簽訂《刑事和解協(xié)議書》,作為對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從寬處理的重要依據(jù);和解不成的,當即制作《終止刑事和解程序通知書》送達雙方當事人,進入正常的訴訟程序進行偵察、起訴或審判。
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xié)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xié)議后,司法機關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刑訴法第5編第2章第277至279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按照法律規(guī)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chǎn)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jīng)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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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事故調解原則(保密)廣西在線咨詢 2022-06-18醫(yī)療事故調解的原則有下列: 1、公開與公平原則; 2、及時和便民原則;《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條規(guī)定了及時和便民的原則。 3、平等協(xié)商原則;《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規(guī)定,發(fā)生醫(yī)療事故賠償?shù)让袷仑熑螤幾h,醫(yī)患雙方可以協(xié)商解決; 不愿意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wèi)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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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原則上不能調解嗎廣西在線咨詢 2022-04-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交付當事人: 1、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jù),交通警察因現(xiàn)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2、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3、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4、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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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職責和原則山西在線咨詢 2022-10-271、社區(qū)(街道)、鎮(zhèn)、開發(fā)區(qū)勞動爭議調解委受理調解糾紛可以根據(jù)勞資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根據(jù)掌握的信息或有關部門反映的情況主動(參與)進行調解,但雙方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2、在調解前,調解員應當告知雙方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告知調解委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3、勞動爭議的調解,首先調解員召開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其次在調解時,要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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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原則及調解程序。江西在線咨詢 2021-10-23一、自愿原則第77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訴訟或協(xié)商解決。第七十八條解決勞動爭議,應按照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向本部門勞動爭議調停委員會申請調停,如果不能調停,當事人要求仲裁,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