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物損壞導致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1、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2、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侵權責任,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其要求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應當有過錯,但是這種過錯是推定的,而不是受害人舉證證明的。這就是這種侵權行為責任的特殊之處。
對于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形,受害人不必舉證證明受害人的過錯,而是在受害人證明了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的要件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如果認為自己對于損害的發(fā)生沒有過錯,則須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翻過錯推定,也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過錯推定成立,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建筑物損壞可能需要擔責的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條?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建筑物侵權糾紛發(fā)生之后,若是正在使用房屋的人,或者是負有管理房屋責任的人,并不能說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那么受害者就可以向使用者、管理者提出賠償請求。當然若是明知建筑物已經損壞,已經不避開建筑物行走導致的損害,受害者通常是沒有資格主張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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