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從橫向比較的角度,既指勞動者不能按照用人單位的規(guī)定或者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又指勞動者不能達到同樣工作經歷、同樣工種、同樣工作崗位、同樣工作技能等的勞動者完成工作任務的水平。
新勞動法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
依然適用勞動法,勞動法并沒有廢止,勞動合同法只是勞動法的特別法。
勞動合同法不能稱為新勞動法。
兩者不是一回事,兩者的關系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
勞動合同法并沒有廢止勞動法,只是自然廢止勞動法中關于勞動合同的部分。
勞動法規(guī)定的范圍遠遠大于勞動合同法,處理勞動關系并不僅僅只有勞動合同方面的問題。當然,勞動合同是勞動法中非常重要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僅僅對勞動法中關于勞動合同的法律進行修正和替代。
勞動法涉及的問題是全面性的,勞動合同法涉及的問題僅僅是勞動合同方面的。
從廣義來說,勞動合同法是廣義勞動法的一部分。
勞動法律不僅包括狹義勞動法,還包括天文數字的各類勞動法規(guī)、規(guī)章、地方性法律法規(guī)、勞動部文件、最高院司法解釋等等,2008年1月1日又增加了勞動合同法。
2008年之后勞動法仍然是勞動者最重要的勞動法典,但是,其中一些涉及勞動合同的法條已經被新版本的勞動特別法《勞動合同法》取代。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均有規(guī)定的,按照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適用特別法勞動合同法;勞動法有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的,當然還要適用勞動法;勞動法沒有規(guī)定的,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當然適用勞動合同法。
實際上,勞動合同法主要取代的僅僅是勞動法第三章的內容。勞動法第三章是: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
勞動法其他十二章的內容仍然是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要以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勞動者不勝任本職工作;(2)對勞動者進行了重新培訓或調崗;(3)重新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原工作或者調整崗位后不能勝任新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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