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人與定作人之間是普通的商業(yè)合同關系,定作人只負責接收工作成果,承攬人只負責制作,雙方沒有任何從屬關系;
所以,對于承攬事務造成的損害,由承攬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承攬人造成第三人損失誰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承攬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guī)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qū)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
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
5、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三、雇傭與承攬有哪些具體的區(qū)別
雇傭關系中的勞務報酬具有從屬關系,即勞動者在勞動中應當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指揮和監(jiān)督。在承攬關系中,定作人與承攬人具有同等地位,承攬人獨立安排和完成工作,承攬人的工作是獨立獨立的,根據自己的經驗、知識和技能,有權選擇最佳的工作方法進行工作,客戶無權干涉。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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