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的問題一旦涉及程序可能對于大部分人來說就是問題的存在,程序性到底是如何的呢?
一、治安案件的受理,原則上由居地管轄的公安機關受理,遇有緊急情況也可到就近的公安機關報案,非管轄區(qū)的公安機關處置緊急情況后,于當日再將案件轉入管轄區(qū)的公安機關處理。
二、治安案件查處程序的處理規(guī)定
1、立案,屬地公安機關經(jīng)審查認為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并需查處的,由辦案人填寫統(tǒng)一格式的《立案登記表》經(jīng)辦案單位的主管領導批準后才能立案,批準時間必須在接待報案的當日履行。
2、治安案件的查處:批準立案后,承辦單位指定承辦人,并限定查結時間。
3、立案后查結案件的時限:
(1)案件簡單,事實清楚,在首次報案之日起,七日內查結;
(2)對于違反治安管理人員多,查證工作量較大的案件,在十五日內查結,當事人住院治療待出院后一周內處理完畢
(3)對待特殊或疑難案件,經(jīng)請示主管局長批示后,可延期審結。
4、對可能構成輕、重傷害的,當事人需做傷情鑒定,鑒定為重傷的,轉立刑事案件由刑偵部門審理,鑒定為輕傷的,依照《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按自訴案件處理,由承辦單位辦理案件移送手續(xù)。
5、因損害賠償公安機關調解不成的,根據(jù)《公安部90年28號文件》規(guī)定由當事人到法院自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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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chǎn)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此時公安機關應當給予行為人治安處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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