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行使賠償權的必備條件是什么
代位行使賠償權的必備條件是債務人有拖欠債務、惡意轉移財產(chǎn)逃避債務等侵犯債權人的行為;債務人的債權到期,并且債務人怠于使用債權。代位求償權是保險常用名詞。保險人在將保險賠款償付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依法轉移給保險人的某些權利。但此種權利僅限于財產(chǎn)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二、代位權糾紛中的時效是多久
代位權糾紛中的時效是三年,自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之日起計算。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力如何
1.對于債務人的效力代位權行使的效果直接歸于債務人。
2.對于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是使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
3.對于債權人的效力依各個國家和地區(qū)通說,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也不得超出債權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n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n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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