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連帶責任是幾個人
連帶責任人的人數(shù)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各債權人或各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多數(shù)人之債,其中數(shù)個債務人連帶承擔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務,稱為連帶債務。顯而易見,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連帶責任人作為多數(shù)主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諸如合伙內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權的各侵權人等,另一種是補充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二、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有何區(qū)別
連帶責任與按份責任的區(qū)別有:
1.責任產生的要求不同。
按份責任對產生的原因沒有特殊的要求,都是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而產生。而連帶責任產生的原因不僅要求責任人違反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還要求各責任人之間存在著法定的連帶關系。
2.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
連帶責任是一種特殊的財產型責任,在我國《民法典》所規(guī)定的十種責任形式中,它只能適用賠償損失和支付違約金兩種責任形式,其他八種責任形式不能適用。而按份責任適用的責任形式多一些。
三、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是什么
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是:
1.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聯(lián)營)中的連帶責任;
3.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4.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5.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6.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7.因出借業(yè)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8.企業(yè)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yè)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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