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不是只有合同部分有效?而且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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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一規(guī)定明確了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效力。在現(xiàn)實生活中,除了主體不適格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所有內容都無效的并不多見,更多的情況下是部分條款無效或者個別條款無效。正因為如此,《勞動合同法》沿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對此作出規(guī)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一規(guī)定為處理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jù),也避免了一方當事人借故以部分條款無效否定多數(shù)條款有效的可能性。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guī)定,對于有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xù)履行,而對部分無效或者個別無效的條款必須進行修改或者刪除。這里需要把握一個原則,即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無效的,必須依法進行修改,不得刪除;如果是約定條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對之進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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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合同章而沒有簽名合同有效,簽字不是合同必備的生效條件,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一般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時成立生效或符合當事人所約定的生效條件時成立生效,蓋章與簽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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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1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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