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工傷認定拒不舉證的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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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tǒng)一制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jù)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jù)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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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于工傷,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jù)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y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
工傷認定中的舉證責任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分別承擔。職工應當承擔提供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事故傷亡等基本證據(jù)。這些證據(jù)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其余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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