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有無過錯可否承擔工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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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某一事故是否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是否應按無過錯責任承擔賠償責任。構成工傷事故要件: 1、職工與用人單位必須存在勞動關系; 2、職工必須有人身損害事實; 3、職工的損害必須是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fā)生; 4、事故與職工受到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5、事故不是由于職工自身故意引起的。二、勞動者是否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判斷標準。 1、是否訂立了勞動合同; 2、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蓞⒖家韵乱蛩兀弘p方是否有隸屬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職工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按約定參加生產(chǎn)和工作;由用人單位組織工資分配,按規(guī)定或約定為職工支付勞動報酬;職工一般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工作。三、職工必須有人身損害事實。 1、首先,工傷事故造成的損害是人身損害; 2、其次,職工是工傷事故所造成的損害的承受者。四、事故不是由職工故意引起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引起一定的傷害后果,而去積極地追求這種后果的發(fā)生或者對結果是否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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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用工單位,也就是實際工作的,發(fā)工資的單位,并沒有和本人建立勞動關系,但是,勞動者是在用工單位提供的場所工作,受到用工單位的安排和指示,那么,用工單位就應當負有責任去提高安全的勞動條件。如果勞動者發(fā)生工傷,實際上用工單位就應該和用人單位一起,做為共同被告,兩個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意思就是,無論哪一方,都有責任支付全部賠償,一方全額支付后,自己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依據(jù)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用工單位,也就是實際工作的,發(fā)工資的單位,并沒有和本人建立勞動關系,但是,勞動者是在用工單位提供的場所工作,受到用工單位的安排和指示,那么,用工單位就應當負有責任去提高安全的勞動條件。如果勞動者發(fā)生工傷,實際上用工單位就應該和用人單位一起,做為共同被告,兩個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意思就是,無論哪一方,都有責任支付全部賠償,一方全額支付后,自己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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