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舉證過程中應承擔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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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們當初勞動仲裁時候的仲裁書的內容,詳細了解情況 其次,對于法律規(guī)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勞動爭議事項涉及工資、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書面考勤記錄和工資發(fā)放記錄。 3.勞動爭議事項涉及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規(guī)章制度通過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關證據。 4.其他與勞動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但是,這并不是說用人單位應該承擔全部舉證責任。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再次,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禁止性的規(guī)定,都還是有效的 很多請求也不是說對方提出,就能得到主張,還是要看證據等的情況 建議還是拿齊資料,詳談以找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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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風險。 二、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的舉證責任,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按照勞動爭議的性質確定相應的原則。 1、對因履行勞動合同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是一種平等主體關系之間的爭議,應確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申訴方負舉證責任; 2、對因企業(yè)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發(fā)生的爭議,這是一種隸屬關系的爭議,應確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作出決定的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對因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拖欠職工福利待遇、拒為職工提供勞動安全條件和防護用品等發(fā)生的爭議,這是一種由人身依附關系引起的爭議, 也應確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仲裁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舉證責任。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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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9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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