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辭退和辭退除名辭退有哪些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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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并入獄服刑的; (2)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 (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xiàn)仍不好的; (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于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guī)定的曠工天數(shù),即連續(xù)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xù)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jié)假日、休息日的天數(shù)扣除后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guī)定。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guī)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guī)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guī)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于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guī)或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xù),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xù)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需承擔違約責任,并且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有關停薪留職的文件規(guī)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用人單位批準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xù)的,用人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按有關行政復函規(guī)定,這里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guī)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發(fā)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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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除名和開除的區(qū)別: 1、違紀辭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行措施; 2、除名是對曠工的職員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措施; 3、開除是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處分。
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解雇員工的行為。辭退有可能是員工違紀、公司經營發(fā)展困難或者公司更換職員等原因。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存在違法亂紀行為但屢教不改的員工,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行政處分。除名,是指用人單位專門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職工,依法采取的一種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行政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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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除、除名與辭退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1、除名是對曠工的職員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處理措施; 2、開除是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處分; 3、違紀辭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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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除名、除名、辭退、違紀辭退、辭退、辭退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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