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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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正式員工。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單獨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按正式期計算,享有正式期的權(quán)利與義務(wù)。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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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zé)令改正;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
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zé)令改正,對于已經(jīng)履行的試用期需按照試用期滿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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