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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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包括:⑴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⑵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⑷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包括: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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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一般是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需要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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