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作時間延長是否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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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限制: (一)發(fā)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fā)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guī)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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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出于生產經營需要,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有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延長不超過三小時,每月總共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可以;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以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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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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