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對單位造成損失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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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shù)卦?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ookingeasy.cn/citiao/3166908984777094751.html">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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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如果因個人原因給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來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部分作為賠償,但每月扣除的數(shù)額最多不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賠償標準依據(jù)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以及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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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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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精神損失費的賠償標準: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姓名權(quán)、肖像權(quán)、名譽權(quán)、榮譽權(quán)、人格尊嚴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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