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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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什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隨意為之,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否則,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具體而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要對“錄用條件”事先進行明確界定。錄用條件一定要合法、明確、具體,可操作。; 3、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jù)證明不錄用不能跟著感覺,得建立在公正、客觀的基礎之上。用人單位如果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舉證義務。即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并根據(jù)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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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如下: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變更勞動合同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2、企業(yè)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chǎn),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chǎn)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fā)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修改的; 3、企業(yè)改變生產(chǎn)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chǎn)量、質(zhì)量、生產(chǎn)條件等都發(fā)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由于自然災害或者發(fā)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約定; 5、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條款與國家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必須修改有關條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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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規(guī)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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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有哪些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 2、用人單位的錄用說明書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3、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j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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