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過失性辭退屬于勞動法第25條的規(guī)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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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25條規(guī)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2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yè)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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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在勞動法的低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等都有規(guī)定。具體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是如果是在試用期內,或者用人單位存在強迫勞動,不給工資等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對無過失性辭退的規(guī)定:如果勞動者具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單位依法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的,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與其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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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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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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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過失性辭退屬于什么情形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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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錄取條件的辭退屬于過失性辭退嗎
不屬于。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yè)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三十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 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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