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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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在日常生活中,社會風險無處不在,尤其是在勞動關系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付出勞動進行生產(chǎn),經(jīng)常會面臨一定的危險,因此,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安全的生產(chǎn)環(huán)境,并依法繳納工傷保險,保證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以順利實現(xiàn)勞動力的再生產(chǎn)。正常而言,如果員工出現(xiàn)工傷,即勞動者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nèi)、員工可以在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nèi)依法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供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等材料。被認定為工傷后,按照法律規(guī)定工傷員工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得到相應的賠償。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應當如何處理呢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币虼?,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工傷員工仍然可以得到賠償,由于用人單位本身存在過錯,所以此時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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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chǎn),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chǎn),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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