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情形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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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里所說的“患病”,是職業(yè)病以外的其他病癥;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后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根據(jù)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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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具備以下法定條件之一:在試用期內(nèi),勞動者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情況不相符合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在試用期內(nèi),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者的區(qū)別在于:合同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xiàn)了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事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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