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內(nèi)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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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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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內(nèi)容: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支付雙倍工資一般不超過11個月。
第八十二條是關于假釋程序的規(guī)定。即對于假釋,需要提交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并由法院通過合議庭的形式,對是否符合假釋條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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