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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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39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當勞動者存在過失時,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情形包括: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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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39條規(guī)定是什么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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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勞動合同法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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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39條規(guī)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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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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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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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有:出現(xiàn)以下情況之一,勞動者同意續(xù)簽或者提出續(xù)簽勞動合同的,除了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合同之外,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達十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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