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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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什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有權(quán)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合同不能隨意為之,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否則,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須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具體而言,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須符合以下要件: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要對“錄用條件”事先進行明確界定。錄用條件一定要合法、明確、具體,可操作。; 3、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jù)證明不錄用不能跟著感覺,得建立在公正、客觀的基礎(chǔ)之上。用人單位如果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解除勞動合同的,有舉證義務(wù)。即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其已將錄用條件明確告知了勞動者,并根據(jù)錄用條件對勞動者進行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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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一般是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guān)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wù)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只需要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如果勞動者履行了提前告知義務(wù),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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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nèi)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需要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僅限于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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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 1、用人單位有合法具體明確的錄用條件; 2、用人單位的錄用說明書要事先公示或告知; 3、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須有證據(jù)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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