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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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時支付工資是單位的義務,當單位違反了法定的義務時,勞動法也賦予了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如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二款,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解除可以隨時提出,不用提前30天。那么,如果認定“及時”支付呢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只是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并沒有對“未及時”規(guī)定具體的期限。當企業(yè)正常經(jīng)營的情況下,各省市地方對遲發(fā)工資一般給出了幾天寬限期。北京地區(qū)“北京市09年會談紀要”規(guī)定了一個七天的期限,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內(nèi)支付工資,但最遲不得超過工資結算支付周期屆滿后七日。如果工資支付日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時,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當企業(yè)遇到生產(chǎn)經(jīng)營困難的問題時,也可以規(guī)定延期支付工資的期間。對《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中對“拖欠”工資做了一個解釋,即單位確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最長限制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jù)各地情況確定。而《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用人單位因生產(chǎn)經(jīng)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并經(jīng)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xié)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如果未經(jīng)過向職工說明情況及征得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同意,那么延期支付工資不得超過7日,延遲工資超過上述期限的,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勞動合同中的“即使有法律規(guī)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仍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條款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無效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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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在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不能說走就走。 (2)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具備以下法定條件之一:第一,在試用期內(nèi)。試用期不但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期限,也是新招收職工用以考察用人單位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是否符合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在試用期內(nèi),勞動者發(fā)現(xiàn)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與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介紹的情況不相符合時,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由于個人原因,不能或不愿意再在該用人單位工作,興要在試用期內(nèi),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第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氨┝Α笔侵笇趧诱邔嵤├墶⒗?、毆打、傷害等行為?!巴{”是指對勞動者施以暴力或者其他強迫手段。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以及與此相關系的住宅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它是分民各種自由權利當中的一種基本自由,是公民參加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憲法和法律的保護,憲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jīng)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閱覽室,并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為了落實上述權利,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嚴格規(guī)定了逮捕、拘留人犯的條件和程序。企業(yè)采取強迫勞動者,如把勞動者非法拘禁在特寫的場所,強迫其勞動,否則不讓他出來,是非法的,勞動者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短短有關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叫的責任。第三,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wèi)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并得到國家勞動部門、衛(wèi)生部門的確認,勞動者也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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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存在勞動者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2、存在用人單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3、也存在雙方協(xié)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4、因此,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5、您也可以咨詢專業(yè)的律師。
2020.10.29 192 -
勞動合同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
2020.05.14 188 -
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guī)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nèi)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guī)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
2020.11.02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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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辭職
勞動者可以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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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解除勞動者什么情況下可以辭職
勞動者可以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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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什么情況下可以辭職?
勞動者可以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
2022-05-06 15,340 -
什么情況下可以自動解除勞動合同
不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至第四十一條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有明確規(guī)定,合同解除方式有三種,即員工單方解除合同、雙方協(xié)商解除、企業(yè)單方面解除,法律中并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自動解除。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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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股權轉讓合同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法定解除,一種是意定解除。 1、法定解除,按照法律規(guī)定行使解除權。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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