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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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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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五)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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