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經濟性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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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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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2、因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包括因執(zhí)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發(fā)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的情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2、因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含部分無效)、事實勞動關系、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fā)生的爭議; 5、因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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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申請仲裁?
按照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2、因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
2020.04.06 154 -
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申請仲裁
以下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2020.08.30 288 -
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2、因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4、因認
2020.07.29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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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對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
2022-04-23 15,340 -
經濟性裁員,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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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5 15,340 -
勞動者可以在哪些情況下進行經濟性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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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如下: 1、在試用期間經過培訓、學習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了規(guī)章制度的,例如泄露了保密的內容; 3、存在嚴重的不可挽救的失職行為,給用工單位造成巨大損失; 4、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4,220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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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 202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