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文憑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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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提供了偽造的文憑,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該勞動合同的簽訂具有欺詐性質,屬于無效勞動合同。仲裁委裁決,可以基于其欺詐行為隨時提出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關專家認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建立過程中具有知情權,知情權的范圍僅限于對影響勞動關系建立的對方的重要信息的知悉,勞動者應當如實地向用人單位披露有關個人信息。提供虛假信息的將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并由責任方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過程中,有權利了解勞動者文化程度、工作技能、健康狀況等信息,勞動者不如實提供構成對用人單位知情權的侵害。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用人單位不需要負有對勞動者的學歷和經歷進行核實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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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的,那么勞務合同可以隨時解除。 2、勞務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的,也可以解除合同。 3、遭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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