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后如何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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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工傷后,勞動者的傷殘程度按規(guī)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該鑒定結論的鑒定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復議結論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工傷引起爭議進入勞動仲裁程序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傷殘程度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托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并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jù)鑒定結論作出裁決;如果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委托鑒定結論不服的,只能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重新委托勞動能力鑒定,當事人無權擅自決定進行重新鑒定。 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起訴時,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屬法定的鑒定部門。因此,法院在審理工傷爭議案件中,對于勞動者傷殘程度問題,應當委托法定的鑒定部門即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不應另行委托其他機構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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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糾紛仲裁案件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都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糾紛仲裁的,根據(jù)公平公正原則,那么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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