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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xié)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xié)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xié)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
結婚前不是必須要做財產公證。我國法律規(guī)定,婚前是可以做財產公證的,也可以不做財產公證,如果依法申請公證的,公證書應當按照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格式制作,由公證員簽名或者加蓋簽名章并加蓋公證機構印章。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婚前財產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依法不予分割,仍歸財產所有權人自己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由雙方協(xié)議分割,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女方、子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孤獨、寂寞、空虛,是時下很多單身老人的精神寫照。這些老人中有一部分正被家人所忽略,被社會所遺忘,而精神上的被忽略和被遺忘,使許多老人感到更加落寞和無助。在那個孤獨的角落,他們渴望愛,渴望交流,希望找一
【法律意見】沒做,時會怎樣處理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一方有證據(jù)可以證明該財產為的(如在婚前個人購買的房產,有購房合同、個人支付購房款證據(jù)且婚后沒有在房產證上加上對方名字的),則離婚時仍屬于個人財產,
2、夫妻財產約定或婚前公證,在現(xiàn)今時代很普遍,主要原因是當今的婚姻的不穩(wěn)定,離婚率高所致,應該說是社會的進步; 3、夫妻若感情基礎牢固,財產就無公證或約定的必要,有的人說我作為律師這樣的思想落伍,
有效。夫妻離婚時,婚前財產公證書可以幫助明確夫妻生活中具體的婚前財產范圍,婚前財產不需要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
離婚時不用對婚前財產進行分割。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有:一方的婚前財產、因為身體遭受傷害而獲得的醫(yī)藥費和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妻中一人所有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屬
在正式登記結婚之前辦理財產公證,對于婚后生活大有裨益。因為,實踐中許多夫妻,就因為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共同財產的問題,導致矛盾重重,甚至是婚姻關系的破裂。而如果在登記結婚之前,男女雙方想要辦理財產公證的,就可以拿著相關證件和材料,共同前往其中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第1步就是準備申請的材料,主要包括了身份證等個人身份證明材料,與約定的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比如是房屋的,那么就是房產證;第2步是要由男女雙方共同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的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婚前財產公證是不能夠委托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