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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申請確認涉外仲
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
論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愿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fā)生的或者可能發(fā)生的產生于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爭議提交給中立的第三者作出有約束力的裁決的協議。仲裁協議的效力是仲裁程序合法性、仲裁裁決具有可執(zhí)行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
仲裁協議無效,當事人不能申請仲裁,可以到法院申請起訴處理。
申請勞動仲裁的爭議如下: 1、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爭議; 2、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是否合法合理發(fā)生的爭議; 3、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等費用是否合理而發(fā)生的爭議。 當事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訴,勞動仲裁委員會將審查其申訴是否符合受理條件,并
行政協議約定仲裁無效。行政協議不可以約定仲裁條款,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條款無效,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未按照約定履行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
申請勞動仲裁一般是不能異地提起的。因為勞動爭議通常會讓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申請勞動仲裁,要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勞動部門才會進行受理、審核,而且在發(fā)生勞動爭議時,必須要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