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無權處分共有房屋,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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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地產經紀人出售房屋需要共有人的同意,擅自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者有權向受讓人回收 但是,如果受讓人善意獲得,支付合理的價格進行房地產登記的話,共享者可以向沒有處分權的人要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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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產人出賣房屋必須要有共有人同意,私自轉讓的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向受讓人追回; 但若受讓人是善意取得,且支付了合理的價款并進行了房產登記的,共有人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共有人必須征得共有人同意,私自將房屋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人有權向受讓人追償。但是,受讓人善意取得并為共同生產支付合理價款的,共有人可以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受讓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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