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庭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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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jīng)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祈人作缺席裁決。 ②先行調(diào)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jīng)調(diào)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仲裁調(diào)解書,調(diào)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diào)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調(diào)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diào)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③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diào)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jù)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diào)解;不宜進行調(diào)解或調(diào)解達不成協(xié)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④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日起7日內(nèi)發(fā)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fā)給裁決書。 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nèi)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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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庭審程序: 1、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2、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 3、進行審理并依據(jù)審理的內(nèi)容進行宣判。
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庭審程序:進行開庭準備后,告知當事人開庭信息,公開審理的案件發(fā)出公開開庭審理的公告;正式開庭;庭審調(diào)查時,調(diào)查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資料;進行庭審辯論;最后仲裁庭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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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庭的程序
(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四)
2020.12.23 436 -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qū)徬?/a>
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為四十五天,最長不超過六十天。仲裁庭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nèi)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審理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結束,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最多延長十五日。
2020.09.04 4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