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競業(yè)限制合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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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yè)限制合同能否約定管轄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通常認為不能約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有管轄權(quán)。依照《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該地區(qū)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本條規(guī)定了勞動爭議仲裁勞動合同履行地優(yōu)先管轄原則。
《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nèi)發(fā)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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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yè)限制合同中可以約定管轄,但必須與法律的規(guī)定一致。競業(yè)限制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競業(yè)限制合同不能約定管轄。競業(yè)限制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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