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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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證糾紛如下: 1、當事人均認為享有某塊地的使用權,因此產(chǎn)生糾紛。 2、登記土地使用權證時,由于登記機構人的原因,權利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根據(jù)《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登記機構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一款,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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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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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證糾紛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證糾紛有以下情形: 1、當事人均認為享有某塊地的使用權,因此產(chǎn)生糾紛。 2、土地使用權證在登記時,由于登記機構人原因出現(xiàn)登記錯誤,導致權利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根據(jù)《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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