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違約金并存的情況下,應當選擇其中一種來適用。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如果選擇適用定金條款的,在定金不足以彌補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受損害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shù)額的損失。
定金與違約金的區(qū)別在于什么
(1)違約金是以違約為生效要件的,不需要預先給付,而是在違約行為發(fā)生后才進行給付;而定金是以預先給付為條件的,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條款即生效。
(2)責任承擔方式不同。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的,則要按照“定金罰款”來處理。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數(shù)額規(guī)定不同。約定的違約金以實際損失為基準,但對于占總價款的比例沒有規(guī)定,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對于定金,和實際損失沒有關系,只是規(guī)定不能高于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大部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約定的條款就比較多。因而,也就可能出現(xiàn)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的情況。雖然,當事人之間有這樣的約定,但是嚴格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操作,在一方違約的時候對方當事人僅僅只能從中擇一選擇適用,卻不能同時適用定金和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shù)額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九條
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債務人可以請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
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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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房屋租賃定金糾紛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根據(jù)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從屬性。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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