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因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yè)保險的一種提升,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lián)p害賠償存在根本的差別。
在商業(yè)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當《工傷保險條例》不再規(guī)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時,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guī)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與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可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雙重賠償。
負責起草《工傷保險條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規(guī)司王-麗處長解答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確實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但如果是工傷,勞動者當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又構成民事侵權的,工傷職工可以要求獲得民事賠償,即條例認可雙重賠償。
一、交通事故賠償和工傷賠償?shù)母拍罘治觥?/p>
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試行)》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工傷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同屬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而且兩者并列,但是從法理上來說,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并不是同一個位階的概念,或者說由于兩個概念的定義標準不同,因此甚至可以說在位階上沒有可比較性。準確地說,交通事故中的一部分屬于工傷事故,而工傷事故中的一部分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兩者的范圍有所交叉,而不能相互完全涵蓋。
-
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賠償?shù)膮^(qū)別,交通事故與工傷能主張雙賠嗎
322人看過
-
怎么工傷交通事故雙賠答復
167人看過
-
交通事故賠償規(guī)定:工傷認定與處理
288人看過
-
出差遇交通事故受傷侵權與工傷是否可以雙賠
476人看過
-
工傷和交通事故雙賠要理賠哪幾項
481人看過
-
雙賠工傷交通事故的答復
96人看過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是指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因傷害造成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這些費用通常由肇事者或保險公司支付給受害者或其家屬,以彌補其因傷害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和身心傷害。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還包括... 更多>
-
交通事故工傷要怎么認定,交通事故工傷與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怎么處理吉林省在線咨詢 2022-02-13當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傷害、或在工作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則構成工傷和交通事故損害的重合。一、交通事故工傷的定義交通事故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yè)活動或者與職業(yè)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交通事故傷害。構成交通事故工傷需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受害人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二是受害人所受到的傷害與其職業(yè)活動有關;三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身體受到傷害。二、認定為工傷的交通事故根據(jù)《
-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賠償雙倍怎么處理江西在線咨詢 2023-10-22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工傷,在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fā)生重合時,除了一次性票據(jù)報銷的之外,其他的賠償項目一般應該得到雙倍賠償。
-
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 可否獲得雙重賠償, 工傷和交通事故人身賠償?黑龍江在線咨詢 2022-01-24屬于工傷的可以獲得工傷和交通事故人身雙重賠償。關于工傷分類的相關規(guī)定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交通事故與工傷交叉,勞動者可否獲雙重賠償湖北在線咨詢 2023-06-04交通事故與工傷交叉,勞動者可獲雙重賠償。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fā)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但醫(y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fā)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guī)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
-
工傷和交通事故現(xiàn)在可以雙重賠償嗎?工傷和交通事故可以雙重賠償嗎江西在線咨詢 2022-03-031、工傷和交通事故現(xiàn)在可以雙重賠償?shù)?,但是醫(yī)療費用的部分不能雙重獲得賠償?shù)摹?、法律依據(jù)參考:《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浙政發(fā)〔2009〕50號)精神,原執(zhí)行的《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zhí)行〈工傷保險條例〉有關事項的通知》(浙政發(fā)〔2003〕52號)中“職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害被認定或視同為工傷的,其待遇按總額補差的辦法支付”的規(guī)定作如下調整: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