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可以行政訴訟嗎?
不可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性質上不屬于國家的行政機關,其所作出的仲裁裁決也不是屬于行政處罰或行政決定,故不屬于行政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可行政訴訟的范圍,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裁決不服的,不可以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被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guī)定,如果職工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而如果用人單位對該法第四十七條所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對于第四十七條之外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則也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勞動仲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如果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后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三、勞動仲裁不予受理的情況:
1、申請人不具有主體資格。
2、申請人與申請仲裁的爭議無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人不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當事人;申請人不是死亡職工的法定繼承人及利害關系人。
3、爭議內容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
4、爭議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的管轄。
5、仲裁申請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
6、申請書及有關材料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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