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是否能夠拒絕單位的強制性年假
員工是能夠拒絕單位的強制性年假的。
用人單位有權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員工不愿意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強制安排,員工仍然堅持上班的,用人單位應說明原因,勞動者簽字確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年休假工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tǒng)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二、年假有多長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年假不發(fā)工資怎么辦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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