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一、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是什么
(一)意外事件。即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對行為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正當防衛(wèi)。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
(三)緊急避險。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條件是:必須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險威脅;危險必須是正在發(fā)生的;避險行為必須是為使合法利益免遭損害而實施的;避險行為必須是在不得巳的情況下實施的;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緊急避險跑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緊急避險期間損失怎么賠償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另一小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因緊急避險采取的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三、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1)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
行為人誤以為發(fā)生危險,判斷錯誤所采取的避險行為,不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這種危險的發(fā)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違法的危險,只要對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正在發(fā)生的危險,是指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fā)生危險。對于非國家保護級動物,正在發(fā)生的危險采取避險,不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3)緊急避險,不能使用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他人生命權利采取避險行為。
(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于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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