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的“終局裁決”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立案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自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1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立案時需準備下列手續(xù):
(一)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性質、住所、聯系電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三)仲裁請求(分別列出項目)。
(四)事實與理由。
(五)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案件的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案件的撤訴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申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四、案件的審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撤訴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五、申請人須向仲裁庭提交的手續(xù):仲裁申請書、授權委托書、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
六、被申請人須向仲裁庭提交的手續(xù):答辯書、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證明,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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